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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清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一批2024年“两品一械”违法典型案例

时间: 2024-11-15 15:23   来源:本网   发布机构:   点击:-

  2024以来,清远市清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断深化“两品一械”安全整治工作,持续加大监管执法力度,严厉打击药品、化妆品和医疗器械违法违规行为,查处了一批违法违规案件,有力震慑了违法违规行为。现将“两品一械”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一、清远市清新区石潭镇某超市经营超过限用日期的化妆品案

  2024年3月7日,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清远市清新区石潭镇某街某座首层某号铺的清远市清新区石潭镇某超市进行监督检查,现场发现该超市货架上摆放有过期化妆品9支。经查明,当事人于2021年5月9日从清远市清城区某商店购进上述批次某夏怡露10支,2024年1月24日售出1支,余下9支被执法人员现场扣押。经核实,当事人于2024年1月24日销售的1支上述批次某夏怡露已超过使用期限。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清远市清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九条第(一)项和《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某眼镜行经营过期医疗器械案

  2024年1月2日,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某路口某号首层的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某眼镜行进行监督检查,现场发现货架上摆放有待售的医疗器械:软性亲水接触镜(生产日期:20180516,有效期:五年)一盒、软性亲水接触镜(生产日期:20171122,有效期:五年)一盒、隐形眼镜润滑液(生产日期:2021-10,失效日期:2023-10)五盒、隐形眼镜润滑液(生产日期:2021-05,失效日期:2023-05)一盒。经查明,上述医疗器械至检查当日均已超过有效期。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清远市清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九条第(一)(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过期医疗器械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清远市清新区龙颈镇某药店销售劣药案

  2024年8月6日,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清远市清新区龙颈镇某办公楼首层的清远市清新区龙颈镇某药店进行监督检查,现场发现经营场所内货架上摆放待售超过有效期的2瓶某白花油(生产日期:2021.07,有效期至2024.06)、1盒某葡萄糖酸钙含片(生产日期:2022年8月23日,有效期至202407月)、8盒某小儿咳喘灵颗粒(生产日期:20220516,有效期至202404月)。至被检查当日,上述药品均已超过使用有效期。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清远市清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十七条第(二)、第(三)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过期药品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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